主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
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
、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按船員人數,每人規定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其他菸品五條(一千支)或五磅。
(二)酒:五公升。
二、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訂
之填報管理機制辦理,且限供船員自用且不起岸者,每船規定
如下,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菸:捲菸九千包(十八萬支)。
(二)酒:一千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