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貨棧分級稽核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基普倉字第111102714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貨棧分級稽核管理作業要點

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本關)為運用風險管理機制,依評等辦理分級稽核,加強對業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貨棧業者(下稱業者)及專責人員執行自主管理事項之監督,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關對業者及其專責人員實施稽核或考核,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海關審查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下稱審查作業規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倉儲業管理稽核小組(下稱稽核小組)即為本關倉儲業自主管理審查小組,應依據「海關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貨棧分級評核項目及評等標準」,於每年年底對業者進行評分。

四、本關應依據業者該年度(占七成)與前年度(占三成)所獲前點評分之加總,按下列標準,區分其次年應適用之等級:

    (一)A 級業者:八十分以上。

    (二)B 級業者:七十至未滿八十分。

    (三)C 級業者:六十至未滿七十分。

    (四)D 級業者:未滿六十分。

五、本關對業者實施稽核,應擇定五項自主管理項目為之,並就結果繕寫稽核報告。

    前項稽核,對A級業者以每二個月實施一次、B級業者每月一次、C級業者每月二次,D級業者每月四次為原則。但經稽核發現業者有違章情事者,除依相關規定議處或繕具稽核不符通知限期改正外,得增加後續稽核項目或次數。

六、本關對專責人員實施考核,其考核形式不拘,惟應擇定經海關核准,應由業者所屬專責人員辦理之監視案件或其他事項為之,並就結果填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所轄業者專責人員考評表」(附件)留存,做為該業者後續稽核方向參考。

    前項考核,以每季對A級業者考核專責人員比例之百分之十、B級業者百分之二十、C級業者百分之三十及D級業者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經考核發現D級業者專責人員未落實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者,得建議該員全年累積受訓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四小時;連續兩年有前揭情事,得建議業者將該員調離專責人員職務。

七、稽核小組對於連續三年評定為D級之業者,應依「審查作業規定」重新審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