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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31 0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申請暫緩移送執行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668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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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作為該遺產稅案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以暫緩移送執行。說明:三、提供納稅保證或相當擔保之目的均為確保同一筆稅款之徵起,如以其擔保目的之不同而認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須再提供其他擔保品方可受理暫緩移送執行,可能產生擔保品之價值超過全部應納稅額之情形,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將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爰修正相關文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