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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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於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工廠不因更名而異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1年5月2日財稅三字第70354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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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甲股份有限公司原來既領有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行登記不發證,應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該公司於59年7月更改名稱為「甲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其工廠如仍由該公司繼續自用,其工廠登記證,雖於59年9月始被核准隨公司更名,其房屋稅減半課徵,仍應自59年7月起算,俾符實際。
(財政部11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7280號令廢止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