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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稅產製廠商採購免稅原料網際網路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05567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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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貨物稅產製廠商(以下簡稱產製廠商)運用網際網路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以下簡稱網路申請)採購免稅原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產製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貨物稅採購免稅原料,於採用網路申請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產製廠商以網路申請採購免稅原料,權利義務與一般申請案件相同。

四、產製廠商應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以下簡稱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辦理採購免稅原料網路申請作業。

五、網路申請採購免稅原料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資料登錄及上傳:產製廠商以網路申請採購免稅原料,應以工商憑證登入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採購免稅原料申請頁面,登錄產製廠商資料、採購方式、產製廠商所屬直轄市、縣(市)與所在地國稅局、成品資訊及原料資訊等申請資料後執行上傳。
(二)收件確認:透過稅務入口網收受產製廠商前款申請,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寄送收件確認訊息及案件編號至產製廠商聯絡人電子信箱。
(三)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核定書(以下簡稱核定書)下載: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第一款申請案件無訛,產製廠商同意以電子通知者,應以電子郵件通知產製廠商自行以工商憑證登入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核定書下載頁面,下載核定書(乙、丙聯);產製廠商不同意以電子通知者,應函送核定書(乙、丙聯)予產製廠商。
(四)產製廠商以網路申請採購進口免稅原料經核准者,應於報運進口免稅原料之進口報單載明核定書許可文件號碼,且報單所載免稅原料之品名、型號、規格、數量等欄位,應與核定書所載相符。

六、網路申請免稅原料入廠銷案作業方式如下:
(一)銷案資料登錄及上傳:產製廠商以網路申請免稅原料入廠銷案,應於免稅原料驗收入廠後,以工商憑證登入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免稅原料入廠銷案申請頁面,逐筆登錄免稅原料入廠日期、入廠數量及原免稅照字軌號碼,並上傳加蓋產製廠商自行查驗入廠戳記及註明入廠日期之免稅照正、反面電子檔。免稅照正本得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送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但應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二)收件確認:透過稅務入口網收受產製廠商前款申請,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寄送收件確認訊息及案件編號至產製廠商聯絡人電子信箱。
(三)銷案備查: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審核第一款申請案件無訛,應函復產製廠商准予免稅原料入廠銷案,並副知免稅原料原進口地海關或供應廠商所在地國稅局。
(四)檔案格式:產製廠商依第一款規定上傳之免稅照正、反面電子檔,其檔案格式應符合於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免稅原料入廠銷案申請頁面所載之說明。

七、申請案件補正及更正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案件有錯誤或缺漏等情形者,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產製廠商自行發現網路申請案件有錯誤或重複申請等情形,應以書面申請撤回(銷)或更正。

八、產製廠商得以工商憑證或聯絡人電子信箱及案件編號登入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查詢頁面,查詢案件申請進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