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三項貨品貨物稅應徵稅額。
依 據:貨物稅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五五三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協助廠商降低成本、緩解物價上漲,前經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三八五九○號函及一百十一年二月七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一六三八一○號函核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
(一)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噸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元調降為一百六十元。
(二)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二月六日,汽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六千八百三十元調降為五千八百三十元;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三千九百九十元調降為二千九百九十元。
(三)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七日起,汽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六千八百三十元調降為四千八百三十元;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三千九百九十元調降為二千四百九十元。
二、為緩和近期國際油價及原物料價格對國內物價之影響,經奉行政院核定上開公告事項一(一)及(三)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措施,實施期間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