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處分之適法性,強化報關業管理,特設置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
,由副關務長擔任;執行秘書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由業務二組組長擔任;另置委員四至八人,由本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如有必要,並得遴聘外部學者專家。
本小組工作人員由業務二組辦理。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做成會議紀錄;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與受審查報關業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時,主席得要求迴避,
該等委員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四、業務單位依「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第三點、第四點或其他涉及重大不法情事,擬裁處報關業,且認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之必要者,應填具「臺中關所轄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表」(格式如附件)連同違章事證簽請本小組審議。
召集人如認有必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受審查報關業者,以書面或列席審查會陳述意見。
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由業務二組核發處分書。受處分人若有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由原業務單位辦理。
五、本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