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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1: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所轄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普業二字第1111000997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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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處分之適法性,強化報關業管理,設置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 由副關務長擔任執行秘書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由業務二組組長擔任另置委員四至八人由本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如有必要並得遴聘外部學者專家
    本小組工作人員由業務二組辦理。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應有委員總額二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做成會議紀錄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與受審查報關業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時,主席得要求迴避 該等委員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四、業務單位依「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第三點、第四點或其他涉及重大不法情事裁處報關業且認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之必要者,應填具「臺中關所轄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表」(格式如附件)連同違章事證簽請本小組審議
    召集人如認有必要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受審查報關業者以書面或列席審查會陳述意見
    經本小組審議通過後由業務二組核發處分書受處分人若有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由原業務單位辦理
本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