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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86年底有累積盈餘而87年度以後係虧損者其計算稅額扣抵比率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66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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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有關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稅額扣抵比率計算疑義。說明︰二、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底止有累積盈餘,而87年度或以後年度係虧損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3項規定計算所稱「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時,應將截至86年底止之累積盈餘一併計算;惟86年底止之累積盈餘經抵減87年度或以後年度虧損後,仍有盈餘者,該盈餘應自上開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扣除,以其餘額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三、營利事業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補繳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編者註:現行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4號「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係當作補繳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營利事業計算「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時,如依上揭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將該補繳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列為補繳年度之所得稅費用者,其所計算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與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3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稽徵機關無須予以調整。五、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3項規定:「第1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計算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各年度之帳載損益時,如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規定,將87年度或以後年度補繳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補繳年度所得稅費用減除,自無「將該補繳稅額自其87年度或以後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之問題。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