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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3: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業營業稅計徵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45752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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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查「左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二十三、……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3款明文所定,惟依保險法第11條暨第145條規定,壽險業者應計提之責任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4種,且其計提方式係乃於每一營業年度屆滿時,按現存有效保單分別各保險種類計算累積之責任準備金數額。是等保險法規定之各種責任準備金與現行營業稅法所規定可自保費收入扣除之責任準備金(下稱「可扣除之責任準備金」)顯非相同,應予釐清。

計算原則
(一)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可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責任準備金,係僅指保險法第11條各種責任準備金中之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非營業稅法所定可自保費收入減除之責任準備金。
(二)基於保險契約滿期、保險事故發生或被保險人死亡等因素,因將責任準備金實際返還予保戶而帳列作收回之責任準備金非屬上揭營業稅法但書謂之「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
(三)營業稅法第八條謂「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皆指依保險法第119條規定因保戶解約退保壽險公司轉銷收回之責任準備金數大於實際返還予保戶之部分,係相同之科目僅名稱有異。故除收回數大於給付數之差異數應另為計徵營業稅,其他因退保轉銷之責任準備金與上述(二)因保險契約滿期、保險事故發生或被保險人死亡等因素收回之責任準備金同,非屬應徵營業稅之範疇。
(四)申報各期營業稅之際扣除之準備金總和,於年底經精算簽證後,如發現有高估或低估之情形,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時調整。

申報公式
責任準備金簽證計算過程:
期初精算師簽證資產負債表上餘額-(本期損益表上退保收益+收回壽險責任準備)+本期有效契約應提存責任準備金數額=期末精算師簽證資產負債表上餘額。
如上所述檢核營業稅壽險責任準備可減除公式如下:
(一)年度中各期申報營業稅可扣除之責任準備金=(資產負債表上責任準備期末數-責任準備期初數)+當期損益表上收回之責任準備+當期退保收益
(二)營業年度屆滿時該期調整數=(當年度精算簽證之責任準備年底資產負債表餘額-上年度精算簽證責任準備年底資產負債表餘額+全年損益表上收回責任準備+全年損益表退保收益)-當年度以前各期依(一)計算申報營業稅時已扣除之責任準備金數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