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之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及紙張規格規定如次:(一)列印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紙張規格統一規定如次:寬度 76公厘,長度139公厘。(二)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4項欄位,營業人得依第(一)點規定之規格,視實際需要增列欄位及調整欄位大小,但4欄須為「金額」欄,又稽徵機關須登錄之項目部分,應以粗線加框(如附件)。至專營銷售勞務營業人,格式之品名、數量及單價等3項欄位,得斟視情形自行調整。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74650號函、財政部107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611241號令修正)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