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3年4月28日財一第08385號令、本部49台財稅發第6990號令、56年1月17日台財稅發第445號通知、6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35588號函、68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40號函、69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38805號函、70年4月17日台財稅第33051號函、72年4月15日台財稅第32524號函、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73號函、74年4月20日台財稅第14747號函、75年3月28日台財稅第7541924號函、78年9月5日台財稅第780676655號函、83年10月4日台財稅第831612193號函、89年2月15日台財融第89723541號函、89年11月28日台財融第89771331號函、99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0577170號令、102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105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504598250號令、107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28600號令、107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704550820號令、108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號令、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