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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101001248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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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辦理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俾保障商民權益,特訂定本處理程序。
二、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報單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下簡稱進出口人)得向海關申請補償(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三、海關於貨物查驗完成後,應即通知報關業者轉知進出口人得申請補償;如於通知報關業者翌日起七日內未收到補償申請,應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
四、補償金額由海關於受破壞性查驗貨物申報之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範圍內,依個案事實及受損程度認定。
五、海關受理申請補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十四日內辦結,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簽報一級單位主管核可予以展延,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