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熱泵空調機,核屬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冷暖氣機,應於 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二、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前點規定之熱泵空調機,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 海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於裝置地點勘驗確係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者,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不課徵貨物稅;熱泵空
調機部分供農業溫室加熱、部分供調節氣溫使用者,應按供調節氣溫所占比例課徵貨物稅。
三、納稅義務人應於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安裝完成後,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發還進口時繳納之保證金。
四、第二點規定勘驗程序,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 請求熱泵空調機裝置地點所在地國稅局就近協助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