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 108 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一、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二、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 51 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損」及第 40 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