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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人字第101007324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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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二、企劃管考業務。

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管理。

四、稅務管理。

五、電腦設備管理、登錄站作業及列印作業(含各項課稅資料建檔)。

六、地區性營業稅進銷項登錄作業。

七、各稅稅款劃解及退稅管理。

八、單照管理。

九、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未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

    、發單及取證。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

    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

    案件之審查。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七、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八、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九、遺產及贈與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

    發單及取證。

二、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三、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四、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五、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六、租賃、扣繳與非扣繳業務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調查核定及違章檢

    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

    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第 8 條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收件、審查、核定

    、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三、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

    裁罰。

四、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五、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專案查核。

六、統一發票管理。

七、營業稅多功能櫃檯作業(受理營業人簡易案件之申請)。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移送

    登錄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