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台財際字第11024524100
號公告
主 旨:修正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第六項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
公告事項:
訂定下列金融帳戶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規定「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
一、下列金融帳戶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規定「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暨其他員工激勵信託」:
1、提撥至該信託或自該信託分配時,對員工課稅。
2、該信託資產或收益分配時,係轉入員工於應申報國或參與國之金融帳戶。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帳戶」:
1、提撥至該帳戶或自該帳戶分配時,對員工課稅。
2、該帳戶資產或收益分配時,係轉入員工於應申報國或參與國之金融帳戶。
(三)小額終老保險。
(四)微型保險。
(五)依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或調解筆錄、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
代交易方持有之帳戶。
二、前點(四)、(五)適用於一百十年度以後(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辦理申報)之金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