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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18: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醫院附設機構屬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公立醫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6371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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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屬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4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公立醫院,其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依法設立之附設機構,為公立醫院之一部,該醫院及其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公立醫院及其附設機構非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使用之公有房地,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及土地稅法第 20 條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