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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貨棧分級稽核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港字第1081029616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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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貨棧分級稽核管理作業要點
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確認業者已善盡自主管理責任,有必要運用風險管理機制及有限人力,對於業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貨棧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其評等分級稽核管理,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分級稽核管理之對象,為前點所列業者。
三、本關自主管理業者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應於每年年底前,依據「海關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貨棧分級評核項目及評等標準」,對各業者評分乙次,據以評定次年適用之等級。
四、本關對業者進行考評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A 級業者:九十分以上。
(二)B 級業者:八十至八十九分。
(三)C 級業者:七十至七十九分。
(四)D 級業者:未滿七十分。
五、稽核關員針對業者及其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時,除應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海關審查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規定)」、「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按業者等級,依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為之。
六、稽核關員以每月稽核A 級業者一次、B 級業者二次、C 級業者三次及D 級業者四次為原則,每次均應擇定五項自主管理項目為之,並繕寫稽核報告。但發現業者有違章情事者,除依相關規定議處或繕具稽核不符通知限期改正外,並得增加後續稽核次數或項目。
七、稽核關員對於經海關核准,應由業者所屬專責人員辦理之監視案件,除高風險貨物、密通報案件或海關認為有必要者外,其每月抽核比例依前一年度核准案件數計算,以A 級業者百分之十、B 級業者百分之二十、C 級業者百分之三十及D 級業者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但政府機關所核准之貨品檢驗(疫)案件,免予抽核。
前項業者如係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未滿一年者,每月抽核比例依前一月核准案件數計算。
八、稽核關員依據「海關稽核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規定」所列舉經海關核准之項目進行抽核時,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九、第七點及第八點之抽核,如發現業者有違章情事,除應依相關規定議處或繕具稽核不符通知限期改正外,並得視情形,提高抽核比例。
十、關務署每年辦理之自主管理督導小組跨關區考核業務,經本關考評C 及D 級業者應優先提報列為受稽核對象。
稽核小組應將前項業者列為優先稽核對象。
十一、稽核小組對於連續三年評定為D 級之業者,應依「審查作業規定」重新審查乙次。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