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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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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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 106 年 7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10600596370 號令,刪除「及 92 年 1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203 號令」,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