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3 05:1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部 97 年 11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 號令第 2 點第 5 款規定有關得免個別交易分析之規定,修正如下:(五)受控交易屬於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提供者申報之收入在其提供之資金按當年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之金額以上,且其提供之資金在新臺幣 3 億元以下;使用者申報之成本或費用在其使用之資金按當年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之金額以下,且其使用之資金在新臺幣 3 億元以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