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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3 04: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5489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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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於 108 年 11 月 15 日前未依前點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10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第二點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