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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3 16: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807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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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證券業之營業稅率。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相關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 2%營業稅稅率。
三、廢止本部 89 年 8 月 25 日台財稅第 0890453760 號函,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