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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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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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民法第 330 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 10 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