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3 1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民法第 330 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 10 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