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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8 0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503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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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能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
    (以下簡稱跨局申辦),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納稅義務人跨局申辦贈與稅及稽徵機關相關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
    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適用對象及條件

三、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
    人。

四、納稅義務人依遺贈稅法第四條規定,贈與下列財產並檢齊證明文件,得跨局申報:
   (一)不動產:
      1.贈與土地及房屋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或免納土地增值稅
       證明書影本、房屋(契)稅單影本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新建房屋應檢附使用
       執照及稽徵機關發給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影本;贈與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
       地者,應一併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訂日期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
       登記謄本。
    2.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者,應檢附已
      繳納之稅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但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受前述金額
      限制。
  (二)現金:贈與現金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
            證明文件、受贈人之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
  (三)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贈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權)者,應檢
      附贈與契約書、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
  (四)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 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五百萬元:贈與未上市(櫃)
      且非興櫃股票(股權)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及足以核算該股票價值之證明文件(贈與
     日之持股餘額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每股面額資料如股票樣張、股票影本或公
     司變更登記表等)。

五、納稅義務人依遺贈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得跨
    局申報:
  (一)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
      營事業之財產:應檢附贈與契約書、受贈單位同意受贈函。
  (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
      人:應檢附贈與契約書、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配偶相互贈與:應檢附贈與契約書。
  (四)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應檢附辦妥結婚登記後
      之戶籍資料。
六、前二點贈與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跨局申報:
  (一)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二)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三)農地回贈案件。
  (四)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五)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六)遺贈稅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
 叁、作業程序
七、收件、核定及發證作業
  (ㄧ)收件 
      1.各地區國稅局代為收受(以下簡稱收件局)案件管轄國稅局(以下簡稱管轄局)之贈
        與稅申報書及應附文件(以下簡稱申報資料),應先確認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並執
        行贈與稅稅籍主檔建檔作業。
      2.收件局於贈與稅稅籍主檔應勾選「跨局案件自動給號」欄位,由系統自動給號(編
       列收件案號共十四碼,第一碼至第三碼為管轄局縣市英文代號及機關代號,第四
       碼及第五碼為贈與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市)代號,第六碼至第八碼為申報年度別代
       號,第九碼為申報案件代號1,第十碼為跨局申辦代號6,第十一碼至第十四碼為流
       水號代號)。
     3.收件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執行贈與財產、扣除額及受贈人等資料建檔作業。
  (二)核定及發證
     1.收件局核對申報與建檔資料正確無誤後,將檔案傳送至管轄局,並於贈與稅申報書
       審核意見欄註明「資料核對無誤」後核章。
     2.管轄局系統完成核定作業後,收件局對於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列印並核發贈與稅免
       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對於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列
       印並核發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並於完稅後核發贈與稅
       繳清證明書,交納稅義務人簽收。
八、更正案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之作業如下:
    (一)當月之核定案件:由收件局審查後就地建檔更正。
    (二)非當月之核定案件:由管轄局受理查對更正,申報資料如尚未移回管轄局者,收
        件局應先行傳真或掃描電子檔方式傳輸資料。
九、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申請復查,應由
    管轄局受理。如納稅義務人向收件局遞交復查申請書,收件局應於十日內將復查申請
    書移送管轄局,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十、申報資料移送保管之處理
    收件局於次月五日前,將上月跨局申報資料連同贈與稅跨局申辦清冊移送管轄局,由
    管轄局複核申報資料,於贈與稅申報書審查結果欄核章。
  肆、附則
十一、績效列管
    每月結束後五日內,收件局應執行上月跨局申辦案件統計,並列印贈與稅跨局申辦件
    數統計表送單位主管核閱;每季結束後五日內,填具「全國跨局申辦件數統計表」函
    送財政部賦稅署。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