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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3 2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得標廠商購買進口已稅軍用車輛之底盤得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185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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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下稱得標廠商),購買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 直接供軍用之汽車,車身打造完成後,經打造車身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符合貨物稅 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核准免徵貨 物稅,並副知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及進口車輛底盤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者,由該納 稅義務人檢附車輛底盤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汽車車身出廠與貨物 稅免稅照證」影本,向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時繳納之貨物稅;進口車 輛底盤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請求退還貨物稅之權利移轉予得標廠商,由得標廠商申請退稅 者,得標廠商除檢附前揭文件外,應另檢附進口車輛底盤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點規定請求退還進口車輛底盤已納之貨物稅者,其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 序法第 131 條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