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4 0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消費合作社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513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消費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 3 條規定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符合同法第 3 條之 1 第 2 項但書及第 3 項規定,且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計算其銷售與社員及非社員之所 得者,其銷售與社員部分之所得,得比照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銷 售與非社員部分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消費合作社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不符合合作社法第 3 條之 1 第 2 項但書及第 3 項 規定,或無法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計算該部分所得者,應就其當年度全部所得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