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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救災機車比照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3項第1款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消防車,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637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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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專供執行狹窄通道、隧道及特殊地形區域救災使用之消防救災機車,附有內政部訂定「直轄市縣 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之應備裝置者,比照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3 項第 1 款規定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消防車,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