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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所稱「前6個月內」期間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443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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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至第4項期間順算規定,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6個月,並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附「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之期間逆算釋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