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 CNS14834 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
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食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 5 種中任 1 種國家標準者,非屬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範圍,不課徵貨物稅。
二、廠商進口前點濃縮健康醋相同貨品達 5 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
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生產國別、品牌、成分
均同一者)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且不課徵貨物稅放行。進口地海關受理申請並審查符合規
定者,應函轉本部賦稅署核定;廠商進口經核定之貨物報關時,應檢附核准函以供查核。
三、進口地海關對於前開經核准廠商進口符合 CNS14834 食用醋國家標準之濃縮健康醋,應不定
期機動抽驗;經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除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外,應函知本部賦
稅署取消該廠商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並對其嗣後進口之相同貨物恢復逐案取樣送驗,該
廠商 1 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免逐案取樣送驗規定。
四、廢止本部 93 年 11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56540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