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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4 2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能提前申報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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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 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 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二、廢止本部 76 年 1 月 14 日台財稅第 7519142 號函、77 年 9 月 17 日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函 及 87 年 3 月 19 日台財稅第 871932948 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