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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5 14: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規定新建之封閉式建築物,經稽徵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認定為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屬輸送系統機械設備之一部分,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5546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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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達成空污減量目標,其原露天堆置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以輸送設備運送至工作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設置或採行符合規定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且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相關規定,嗣配合直轄市或縣(市)環保主管機關要求或依相關自治條例規定,應新建封閉式建築物,經稽徵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認定為輸送過程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屬輸送設備之一部分者,非屬房屋稅條例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之房屋稅課徵對象。嗣經查明轉供儲存原料或成品使用者,具散裝倉庫性質,應按房屋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