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5 1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界址調整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5872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第 2 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 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課稅範圍,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