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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5 2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及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規定「課稅所得」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07286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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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 條規定,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
     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 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課稅所得,依民間機構參與重
     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指民間機構參與各重大公共建
     設之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收益及減除歸屬
     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
     得。
二、 民間機構依前開辦法規定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應以其所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當年度所得額,減除所得稅法第3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
     前10 年內各期虧損後之餘額為正數,為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減除時,應以各該期虧損屬於該
     重大公共建設之虧損為限。
三、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 條所稱「有課稅所得之年度」及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2 條第1 款所定「課稅所得」,準用前二點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