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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0: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務合作及互助協定(中譯本)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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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以下單稱「一方」,併稱「雙方」)鑑於違反關務法規行為有害臺灣及日本之經濟、財政、社會、文化及商業利益,並認知增進關務合作及互助,包括交換臺灣財政部及日本財務省(以下單稱「一方主管機關」,併稱「雙方主管機關」)所持有之資訊,能確保經濟、財政、社會及公共利益之健全而相互獲益,爰議定相互合作獲致相關機關必要之同意,以實施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協定稱:
(一)「關務法規」,指任一方主管機關適用或執行貨物進口、出口、轉口、轉運、儲存、移動及與任何其他關務程序相關之關務法規,包括禁止、限制及管制措施。
(二)「關稅領域」,視情況指臺灣或日本關務法規施行之地區。
(三)「違反關務法規行為」,指任何違反或意圖違反關務法規行為。
 

第二條
協定範圍

一、雙方應確保本協定所定範圍內之關務合作及互助有助雙方主管機關正確適用關務法規與防範、調查及打擊任何違反關務法規行為。
二、雙方應與雙方主管機關密切合作以促進關務程序簡化及調和之合作。
三、雙方應依各自關稅領域之法規執行本協定。
 

第三條
協助範圍

一、雙方應促進合作交換雙方主管機關為確保正確適用關務法規與防範、調查及打擊任何違反關務法規行為所需之資訊,尤指關於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物質及其先驅物質之走私資訊。資訊交換應以雙方主管機關接受並經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
二、雙方於對雙方主管機關必要及適當之情況下,應促進具有關務法規、實務及程序知識之專家交流,以發展關務人員專業技能。
 

第四條
請求之溝通

一、依本協定提出之請求應以英文書面為之,有助執行請求之資訊得隨案提供。於緊急狀況時,請求得以口頭提出及接受,但應儘速以書面確認。
二、依前項提出之請求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提出請求一方設立所在關稅領域之主管機關名稱。
(二)與請求相關之程序性質。
(三)請求之標的及理由。
(四)如已知與請求相關之人,其名稱及地址。
(五)涉案情事及法律要件之簡要描述。
 

第五條
請求之執行

一、受請求一方應採行所有合理措施以執行請求。
二、為利雙方主管機關於緊急情況下相互溝通,及於各自法規架構下進行協調,雙方應交換雙方主管機關聯繫資訊,以遏阻違反關務法規行為之貨物非法進出口。聯繫資訊如有變動,應儘速通知。
 

第六條
資訊之使用及保密

一、依本協定取得之資訊僅供本協定規定之目的使用。該等資訊僅提供予提出請求一方設立所在關稅領域之主管機關。
二、除受請求一方預先通知,取得之資訊得提供予提出請求一方設立所在關稅領域之相關執法機關依本協定規定條件使用,不受前項後段規定限制。
三、依本協定取得之任何資訊應維持與受請求一方設立所在關稅領域法規規定至少同一機密保護程度。未經受請求一方設立所在關稅領域之主管機關事前同意,該等資訊不得向第三方揭露。
四、一方主管機關依本協定取得之資訊不得用於刑事程序,包括於刑事法庭作為證據使用。
 

第七條
豁免

一、依本協定提供協助如有危害受請求一方設立所在關稅領域之經濟、財政、社會、公共或其他重大利益、涉及違反工業、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與受請求一方設立所在關稅領域適用法規不一致情形,該請求協助得予以拒絕或保留,或於符合特定條件或規定下提供。
二、提出請求一方如對其請求未能互惠提供協助,應載明此事實。受請求一方應裁量是否應允該請求。
三、受請求一方得以妨礙該方設立所在關稅領域進行中之調查、起訴或司法程序為由,保留或延遲提供協助。在此情況下,雙方應進行諮商,以決定得否於特定條件或情況下提供協助。
四、受請求一方如認為履行請求所需之努力,與提出請求一方所得利益顯不相當,得拒絕提供協助。
五、拒絕、保留或延遲提供協助,應敘明理由。
六、依本協定提出請求一方應考量受請求一方為回應該請求之相關資源及成本。
 

第八條
費用

一、除第二項規定情形外,一方應各自負擔因執行本協定所生之費用。

二、執行請求如需支付或將支付重大且性質特殊之費用,雙方應商議決定執行請求之條件與情況及負擔該費用之方式。
 

第九條
生效及終止

本協定應自簽署日生效。本協定得經雙方同意隨時修正。任一方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終止通知前所收受之請求仍應依本協定執行。


本協定以英文語言作成。


為此,臺灣日本關係協會代表及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代表於2017年11月22日於東京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代表                                                    代表
邱義仁                                                  大橋光夫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