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
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倘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餐點供該等學校
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
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本部100 年4 月29 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 號令及102 年8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 號令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提供該等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
使用餐點之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1090226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