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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5 04: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自宅用地前戶籍已遷出是否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0250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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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君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其於出售前戶籍已遷出,是否符合該條項第4款規定疑義乙案。說明:二、○君於103年5月5日訂約出售○地號土地,同年月12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旨揭條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既經查明系爭土地出售前符合同條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規定,○君亦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且自81年7月10日至103年4月23日於該地設有戶籍,雖○君於出售前將戶籍遷至其子戶籍處,致出售時○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如其遷出戶籍日至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參照本部100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號令規定,應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依財政部10510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