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團法人○大學(以下簡稱○大學)等4校法人存續合併為○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大學所有土地因合併而移轉為○學校所有,其中部分屬○大學受贈取得並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應如何續予列管一案。說明:二、○大學法人主體因合併而消滅,依私立學校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學校繼受,○大學於合併前受贈並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已移轉登記為○學校所有,經查明該等土地仍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且○學校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各款規定者,應以○學校為對象,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續予列管及辦理定期檢查作業。嗣如經發現○學校所有不符前開稅法規定或對於旨揭土地有同法第55條之1規定之情事,應予補徵原○大學受贈時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或併予處罰。(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