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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4 18: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工廠用地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0656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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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觀光工廠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乙案。說明:二、(一)按「本法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分別為土地稅法第10條第2項前段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為減輕工業經營者之成本,以獎勵工業發展。(二)次按本部91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050號令規定,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係以辦理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亦即以製造業為主要對象,製造業之範圍包括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者。是以,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須依法設立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三)另按「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工廠兼營觀光服務,在不妨礙工廠生產及公共安全下得設置相關設施(如標示導覽設施、解說設施及產業文物……等)。是利用原有廠房及附屬設施,轉型美化改作觀光等「服務」功能,與一般商業使用並無不同,該供作觀光服務部分之土地,已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自不符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有關工廠以部分廠房兼營觀光服務,所涉地價稅之課徵,應由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依財政部10510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