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7 2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自宅作為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財政部10510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