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依財政部108.2.25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刪除「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