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依國民體育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放民眾使用並收取費用,得否援引本部97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一案。說明:二、按本部97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係規範「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公有設施,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之認定原則。至公立學校用地及房屋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徵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另有明定,自應依各該規定論處,不宜援引適用上開本部97年7月1日令釋,合先敘明。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校用地及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應以供學校直接使用者為限。本案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依國民體育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放民眾使用並收取費用部分,與上開規定不合;又其雖係配合政府推動水域相關休閒運動產業及游泳運動政策,惟性質與一般收費游泳池無異,如准予免徵地價稅或房屋稅,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允非所宜。四、次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5條規定:「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規則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土地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本部96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2520號函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之使用情形及面積適用不同稅率或核定徵免。委外經營之學校游泳池供師、生使用,符合前揭土地稅減免規則、房屋稅條例及本部函釋意旨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部分,得就實際使用情形,按比率免徵。(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