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經濟部發布之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影本乙份。(財政部100/05/18台財稅字第10000199510號函)
附件:經濟部100年5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令
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編者註:現為第2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26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依財政部105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