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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費用認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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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 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 度以費用列支。
二、廢止本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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