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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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廠商申辦外銷品原料退稅案件經核定後,經海關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倘未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准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51020960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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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財政部令:廠商申辦外銷品原料退稅案件經核定後,經海關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倘未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准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本部107年6月4日台財關字第10710122263號令廢止106年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510209601號令及同年4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6100866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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