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7 0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適用雙幣交易機制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幣部位證券交易稅稅額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5246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彙整交割當日該有價證券之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繳納證券交易稅。
二、 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