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7 1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續按自住稅率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00326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住稅率。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亦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