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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實施掌形機及彈性上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字第102100406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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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依據:

(一)「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實施目的:

(一)為因應上下班尖峰時間交通壅塞、減輕同仁通勤困擾,採行彈性上下班時間措施,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二)建立完善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實施對象:

 (一)本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聘僱人員)除副關務長、主任秘書、一級單位主管(不包括簡任非主管人員)及駐關督察人員外,一律以掌形機登錄到退勤時間。

(二)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及稽查組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四、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1、正常班人員:

1)全日上班:八時三十分至八時五十分上班,十七
 時至十七時二十分下班。

2)上午半日班:八時三十分至八時五十分上班,十二
  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五十分下班。

3)下午半日班:十三時上班,十七時下班。

4)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不併入
  彈性時間範圍內。

5)核心上班時間為八時五十分至十七時,同仁均應在勤。

2、依班表上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得往後彈性十分鐘。

 (二)請假時間計算:

1、全日請假:

1)正常班人員:按正常上班時間填報假單,自八
  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2)依班表上班人員:按班表時間填報假單。

2、非全日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以八小時扣除當日
 上班時數(不含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
 三時)計算請假時數(不滿一小時以一小
 時計)。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不適
 用彈性上下班。

 (三)上下班使用掌形機規定:

1、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應以掌形機登錄,辦公處所尚未設置掌形機之單位及行動不便關員經人事室核備者,以書面簽到退,並送人事室備核。

2、請假、公出或公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全日請假或公差者免使用掌形機,非全日請假者,應依實際到、退勤時間使用掌形機登錄。

3、搭乘交通車上班同仁,因不可抗力原因,至逾上班時間抵達者,應由其中1人代表開立交通車遲到證明書,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核備,並依實際到勤時間登錄掌形機。

4、上、下班忘記使用掌形機登錄或使用不當致掌形機無紀錄,由當事人填寫忘刷卡申報單敘明實際到、退勤時間,經單位主管證明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全年忘用掌形機登錄超過六次者,註記平時考核劣點。

5、同仁除因赴本部或其他參加開會或在職訓練者外,不得在所屬服務單位以外之其他上班處所登錄掌形機,違者以曠職論處。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同仁上班未達規定之時數或於上班日之核心時間內未到勤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數至少一小時。

(二)本同仁在辦公時間內,因公外出須辦理公出登記手續,並於外出時使用掌形機登錄。

(三)本各單位各級主管應自行控管所屬同仁之上下班時間,於上班日之彈性時段內,至少須有一人以上到勤,俾便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公務之推行。

(四)掌形機故障、停電及同仁使用掌形機因故無法比對或因手受傷致無法使用掌形機時,請及時改以書面簽到退,並立即通知人事室處理。

(五)各單位應指派總務專責人員,負責掌形機之維護及故
 障維修通報事宜。若有蓄意破壞掌形機致影響正常
 到、退勤作業者,將依章懲處。

(六)其他有關出勤管理,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辦理。

六、本要點於報奉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