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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9 15: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贈農地於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稅財產字第102001648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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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贈與人贈與其子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編者註:現為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贈與稅之土地(通稱視為農業用地),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疑義乙案。說明:三、贈與人贈與符合旨揭條款規定之土地,經核准適用農發條例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免徵贈與稅並依同條項後段規定列管者,嗣該土地經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後,即不再屬「視為農業用地」,與一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相當,而應有同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