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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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產之讓與依法課徵贈與稅者申請抵繳其應納稅額之課徵標的物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稅財產字第102001087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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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讓與經依遺贈稅法(編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者,得依同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申請抵繳其應納稅額之課徵標的物,為該讓與財產按其價值減除讓與人收取代價後之差額占該讓與財產價值之比例部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