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稽徵機關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知悉」或「有控制權」之要件時,非僅以委託人具有內部人身分(例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為唯一判斷標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審慎查明課稅事實並負舉證責任,俾正確核課稅捐,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三、受託人已交付股利予受益人者,委託人如有法定撤銷權,經其撤銷贈與並取回該股利,並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證明文件,符合本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釋者,准予免課徵贈與稅。